83岁老人乘公交摔伤 责任到底谁来担

湖南法院网 2023-11-02 15:39:05

导读:八旬老人独自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事后,老人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会如何判决?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8月,83岁黄大爷搭乘公交车外出,其从后门上车后,因靠近后门处无空座,便走向靠近前车门的座位。此时车辆起步,黄大爷尚未落座,亦未抓住扶手,无法控制身体平衡导致摔倒。黄大爷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送达之合同义务,黄大爷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黄大爷的合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黄大爷乘坐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无人售票的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乘客,其对自身的乘客安全应负有注意义务,理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规范,对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文明礼仪应是明知的,但其漠视文明乘车规范而从后门上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对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双方过失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黄大爷与公交公司的责任比例为2:8。

经法院核算,黄大爷的损失确定为232135.2元,按照原被告责任比例划分,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案涉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付173708.16元,公交公司赔付精神抚慰金12,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在该案中,假如黄大爷遵守乘车礼仪,从前门上车,既可以直接进入公交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司机驾驶更加谨慎,亦可以及时抓住扶手或在前门处就近落座。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是绝大多数人首选的出行方式,通常公交上会播报乘客乘车时的注意事项,乘客理应遵循。

同时,公交公司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对于车厢内情况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内乘客尤其是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乘客时,应等待其安全落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示注意安全后,再启动公交车,避免乘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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