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该案当事人要求索赔数万元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原告小张驾驶的小型汽车与被告小王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王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多次进行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张遂将被告小王起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本身就存在折旧等使用风险,车辆的价值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销售折扣、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磨损程度、市场行情等均会影响车辆的价值。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能够达到的目的在于使用而非出售。该车受损部分经更换部件及外观维修后已经恢复使用性能,小张助长车辆贬值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