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法拍卖房而签订的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湖南法院网 2023-11-22 15:00:49

导读:为卖房,房主与某法辅拍卖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合同》后,应其要求与第三人虚构借款合同、抵押权合同,以达到房屋法拍处置的目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权合同效力如何?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欲达房屋法拍处置目的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权合同无效,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9月1日,周某与某法辅拍卖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周某委托某法辅拍卖公司对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出售,双方协议定金5万元、成交价8.68万元。9月3日,应某法辅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周某与第三人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约定周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周某将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抵押。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周某账户转账100万元,周某收到该笔款项后,将该笔款项转给某法辅拍卖公司财务人员。因某法辅拍卖公司一直未将案涉房屋成功出售,且房屋抵押状态未解除,致使周某无法自行处置房屋,无奈之下只能一直诉状将某法辅拍卖公司、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借款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而系串通以伪造借贷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达到房屋法拍处置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且不利于国家房地产交易宏观调控政策的健康有序发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亦损害其他合法交易人的利益,构成法定无效事由,由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合同。该案中,陈某并未对周某享有实际债权,更不享有以主债权为基础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自然不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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