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履约不当 贪得无厌食恶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11-21 10:25:16

导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初,小王通过房屋中介购得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二手房,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730000元,契税1.5%由小王缴纳,因购买房屋时小王尚不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于是达成小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款项通过商业贷款付清,但同时小王也口头告知房屋中介公司,自己后期要转为公积金贷款,契税一定要足额缴纳。沟通好相关事宜后,小王便分别与房屋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及代办费,由房屋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贷款、过户手续,并代缴房屋契税。后房屋中介公司按约协助小王办理了商业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小王也足额向(房屋中介公司)办事员冬冬转账10950元税款,而冬冬实际仅缴纳5000余元,且缴税基数为340000元。小王也曾多次询问发票金额问题,均告知已足额缴纳。

直到2022年,小王具备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得知房屋价格被做低,导致其只能贷款270000元,此时他必须将商业贷款还至270000元时,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中间还将产生利息差。小王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该部分损失系房屋中介公司未足额缴税造成,因此,便将房屋中介公司、办事员冬冬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利息差、返还预付契税款、代办费、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房屋中介公司、房东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730000元,契税为房屋价款的1.5%即10950元,余款通过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顺利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原告向被告冬冬转账10950元契税款后,冬冬仅缴纳契税5000余元。虽然被告冬冬辩解余款是原告另外委托其办理装修贷款的代办费,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同时,原告提交了一份关键录音,原告主张被告冬冬在录音中承认房屋价格做低且未交纳的税款并不是由他一人占有,被告冬冬对该录音不予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冬冬不要求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另外根据电话费缴费记录来看,通话录音的电话号码的机主正是冬冬,故法庭综合确认录音的真实性。

另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前往公积金中心了解相关贷款政策,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小王的贷款额度仅为购房款340000元的80%。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明晰,被告冬冬未按照原告小王的指示足额缴纳契税,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从而产生利息差,对此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0000余元,冬冬系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房屋中介公司承担,冬冬个人不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小王利息差额损失70000余元,并退还原告未缴纳的契税款50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并不少见,常常都是通过做低房屋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正是为了制约此类避税行为,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将真实的意思表示反映合同中,同时,要警惕房屋中介的设下的“陷阱”。

对于房屋中介者来说,该案的发生更是惨痛的教训和深刻的警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生意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细水长流,否则,终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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