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不遵守竞业限制被起诉,法院:返还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湖南法院网 2023-11-29 11:16:28

导读:为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或市场竞争力,一些企业会通过协议或条款的形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或某些员工的再就业产生约束力,这就是竞业限制。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离职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仅要返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额外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10日,李某入职湘某科技公司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李某不得在研发、生产或经营同类型产品的单位供职、提供咨询或自身生产经营同类型产品;湘某科技公司按月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若李某违反前述约定,则应退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022年9月6日,李某离职,双方签署《竞业限制确认函》,重申并进一步确认前述竞业限制内容。

李某离职后,科技公司按约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 280元。后,湘某科技公司发现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经营同类产品的A科技公司。2023年1月,湘某科技公司联系李某,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恶劣负面影响与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某退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经望城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返还湘某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0 000元的。

法官说法:

具体而言,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避免人才流失、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考虑,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入职同类企业。

竞业限制的对象,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跳槽者不可踩入竞业限制“雷区”,违反竞业限制后,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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