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俊和小露都是赣州某餐厅的服务员。某日晚,餐厅正在进行打烊前的卫生清理工作,小俊和小露共同负责打扫店里其中一块区域。小俊认为小露以前就经常偷懒,这次又发现小露拖地的时候少拖了一处,导致自己最后一个拖完还要负责倒掉脏水。为此,气不过的他当即就跟主管说了这事。
反映情况期间,小俊因受小露言语刺激,一怒之下直接上前掐住小露的脖子,被同事劝开后又将小露推倒在地,致使小露右脚骨折等。
经鉴定,小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小俊的亲属赔偿了小露经济损失15000元。
小露受伤入院治疗了33天,花费医疗费45336.95元,根据小露的伤情及相关证据,其物质损失共计75581.13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小露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小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小俊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小俊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小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人小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露经济损失共计60581.1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与他人发生矛盾时 ,务必给情绪装上“安全阀”,冲动是魔鬼,遇事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