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务费 民工起诉挂靠公司共同偿还

湖南法院网 2023-11-10 15:16:35

导读: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立案审理了原告彭某等15位民工起诉被告伍某、甲建筑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劳务报酬的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伍某挂靠甲建筑公司,借用甲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铁路某标段施工项目,伍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雇佣了彭某等15人进行骨架装模、打混泥土。彭某等人工作到2023年7月,但被告伍某未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彭某等15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伍某和甲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劳务工资款。被告伍某认可其借用甲建筑公司资质,与甲公司为挂靠关系,但其认为原告的工作质量、工作完成度与工资不匹配。被告甲建筑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法院判决:

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劳务合同、工资表、被告伍某出具的欠条、甲建筑公司出具给伍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为:“甲建筑公司授权伍某为公司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参与某铁路某标段项目合同并进行项目管理和结算付款”。从上述证据看,伍某持有甲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公司代理人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等,伍某与甲建筑公司之间符合挂靠的行为特征,且被告伍某自认挂靠,虽然甲建筑公司未应诉答辩,但经法官要求,被告伍某庭后提交了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故伍某借用甲建筑公司的资质,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的事实成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甲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伍某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可向伍某追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伍某、甲建筑公司共同向15位原告支付劳务费15万余元,甲建筑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后,可向伍某追偿。现该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建筑法均规定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规定了“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法院可以从合同签订主体、磋商缔约情况、合同履行、结算支付等情况,查明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承包公司是否存在施工行为,合同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履行,以此认定挂靠关系。若挂靠关系成立,被挂靠单位不仅要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要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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