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虚假陈述被识破 普法教育后忙写悔过书

湖南法院网 2023-11-16 10:03:32

导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若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未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在法官的普法教育下,被告当庭书写《悔过书》, 并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引线,因暂时无法支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7年向原告出具一张40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支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持有的该欠条的债权人是案外人林某,而其在开庭前所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该欠条所载明的40000元货款已向原告清偿,被告前后观点明显不一致且自相矛盾,又无法合理的解释及说明。该案承办法官当庭向被告李某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干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浪费司法资源需承担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的普法教育下,被告表示其未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承认了原告的诉请,随后承认错误并当庭书写了《悔过书》。鉴于被告李某经训诫后,态度诚恳,承认了错误,并当庭书写了《悔过书》,法院未对李某予以罚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7000元。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法庭存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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