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从农户家偷走21只鸡,61岁男子获刑!

江西法院 2023-10-08 10:40:33

导读:俗话说“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实际上“偷鸡”不仅会“蚀把米”。还有可能获罪入狱。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61岁的金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某村,将村民王某家的3只土鸡偷走。经估价,3只土鸡价值270元。

2023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金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某村,先后将7户农家的19只土鸡偷走。金某驾车载着赃物途径吉安县某镇时,被民警截获,民警当场从车内扣押了19只土鸡和编织袋、扁担等作案工具。

经现场称重,19只土鸡共93.5斤。经估价,19只土鸡价值2805元。案发后,被查获的19只被盗土鸡已发还被害人,并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又有退赃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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