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强制报废?报废车辆肇事谁来赔?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2023-10-31 15:47:42

导读: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报废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10月1日早上6点多,被告李某(化名)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祁东县240省道行驶至黄土铺镇地段时,与正在道路右边扫地的原告高某相撞,导致高某重型颅脑损伤,光医疗便花费了二十余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无责任。经交警部门查询,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刘某(化名),该摩托车出厂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原告高某遂将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刘某及驾驶人李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肇事摩托车是被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购买的二手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摩托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而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本案肇事摩托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说明刘某在首次购买摩托车后便未进行过年检,李某购买该车时,该车已经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检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车辆在当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刘某将已经报废的摩托车转让给李某,李某驾驶报废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故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法官提醒: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具有极大危险性,是禁止流通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买卖、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买卖行为已过去多少年,也不管转卖了多少次,前面所有出卖过报废车辆的人都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购买摩托车等机动车后要按照规定年检,切莫因为逾期未检验导致车辆报废,同时要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分担自己风险。车辆报废后不要随意丢弃或低价非法转卖,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以防有不安定因素。在购买二手车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辆,要详细询问、审查车辆相关信息,保留好转买方签字或盖章的收据或合同协议,以免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证明过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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