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军人遗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遗属,享受死亡抚恤待遇。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的范围。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烈士遗属还可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发给的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