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王女士购买了一辆豪车,后因临时牌照过期要上琼海的车牌,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认识顾某,顾某答应王女士帮忙办理轿车上牌手续,同时隐瞒其已不在海南工作的事实。据顾某供述:“我之前是在海口某汽车品牌店做业务员,2021年回到苏州工作。前同事联系让他帮忙办理上牌,因当时在外面欠了很多钱,也想赚钱还款,于是就接了王女士的业务”。
2022年5月5日,在得知王女士还未购买车辆购置税的情况下,顾某让王女士将税款转账给他,由他在琼海税务机关帮忙购买后,再帮王女士上琼海车牌。王女士信以为真,便将11.94万余元转账至顾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顾某收到钱后未给王女士购买车辆购置税,而是立即将钱转至其名下的其他账户,全部用于还款和个人花销。尔后,顾某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张《税收电子缴款书》,并发给王女士,王女士误以为顾某已帮其缴税。
期间,因父亲的驾驶证过期,王女士又找顾某帮忙换证。2022年6月13日,顾某又以换证需要3000元为由,让王女士转账给他。王女士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顾某后,顾某也未帮助王女士的父亲成功办理驾驶证换证事宜,并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6月20日,王女士去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时,发现其车并未购买购置税且无法联系上顾某遂报警。7月8日,顾某在云南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12.2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认为,原判根据顾某诈骗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海南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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