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夫妇俩在某电商平台各开设一家网店,经营紫砂壶、紫砂杯及雕塑茶宠。2022年10月,深圳某动漫公司经调查发现,史某夫妇俩经营的网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紫砂茶宠上,使用版权归动漫公司所有的《Larva》动画中“爆笑虫子”形象,遂在两家店铺均下单购买了该茶宠,并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3年1月,深圳某动漫公司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及其妻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拆封查看,该茶宠与“爆笑虫子”的整体形象基础、神态表情、组成元素、视觉效果、色彩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与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案涉侵权产品,侵害了动漫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宜兴法院判决史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动漫公司《Larva》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