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兰与大强是同村人,二人恋爱期间,大强曾向小兰转账7000元。大强认为自己在追求小兰时,小兰因缺乏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7千元,现今两人已分手,小兰应偿还该款。大强遂一纸诉状将小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兰偿还借款7000元,并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其于2021年9月、10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兰出借2000元、5000元。在向小兰送达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后,花垣县人民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小兰于庭审中认可收到大强的转账7千元,但辩称该款是大强在追求本人时,为博取本人欢心而自愿赠与,虽然两人现已分手,但不应偿还该款项。
法院根据在卷证据并结合庭审认为,原告大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兰偿还借款,小兰抗辩该转账系大强自愿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通过转账出借资金而不索要借条为普遍现象,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转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不宜因双方为恋爱或其他亲密关系而直接认定该款为赠与,且该转账并非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故依法认定原告大强与被告小兰成立借贷关系。大强向小兰提供了借款,小兰在借款到期后应予偿还。鉴于两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小兰准备偿还的合理期限。根据案涉金额及双方情况,判决被告小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大强偿还借款7千元。
因被告拒收,依法向被告家属留置送达应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