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
(1)定义
登记离婚,亦称协议离婚,是指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离婚合意的,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登记离婚的条件
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立法为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其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于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b.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婚姻当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c.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如果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处理表达真实意愿的,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5)离婚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离婚协议的效力
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
(1)定义
诉讼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是指不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离婚标准依职权进行判决。
(2)法定情形
a.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e.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f.法院不判决离婚,双方分居又满1年的,再次起诉离婚。
(3)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a.现役军人。为保护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第1079条第三款前3项的行为,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b.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为避免出现更不利于孕产妇、胎儿或婴儿保护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隐患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4)必经程序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诉前的调解并非必经程序,但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诉讼中调解的后果是:第一,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即告解除。第三,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均没有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被视为撤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