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李某于2021年5月以121 900元价格购得一辆小车。2022年5月时,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18 691.2元。2023年2月,该车停放在李某自家坪内时却突然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随后向派出所、保险公司报案。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18 691.2元。
通过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通过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向其阐明本案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后,保险公司提出希望本案调解结案。承办法官向原告转达保险公司调解意向后,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小型轿车被烧事故的保险金98 000元;被烧毁的小型轿车所有权(残值)归原告所有。
温馨提示
商业财产保险最重要的作用是在遭受财产损失时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律将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