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谁还钱?

湖南法院网 2023-09-20 10:14:42

导读:华容法院在此提醒大家,要谨慎使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如确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时,要审查实际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情况,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80000元。

2015年12月,毛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张某,张某遂向秦某借款,三人前往银行后,由秦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毛某的账户汇入190000元,张某作为具借人向秦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张某陆续向秦某偿还借款110000元,尚欠80000元未偿还。秦某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另查明,毛某就案涉借款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亦向张某偿还过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能够理解借条的内容及作为具借人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秦某持张某出具的借条向张某催讨债务时,张某向秦某偿还了110000元,实际参与了借贷关系的履行活动,且就案涉借款,毛某单独向张某出具借条且约定利息,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综上,虽然张某在借款时向秦某披露了所借款项实际使用人毛某的存在,但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出具借条,实际参与了案涉借贷关系的履行活动,使用了案涉款项,享受了案涉款项出借后的利益,故案涉款项的借款人应为张某,应由张某向秦某还款。张某与毛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可另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有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向债权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履行债务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债权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还要从名义借款人与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义借款人是否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是否享有借款活动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认定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华容法院在此提醒大家,要谨慎使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如确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时,要审查实际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情况,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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