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和李某(女)曾是一对甜蜜的情侣。2022年年初两人举行订婚仪式时,张某及其父母向李某及其父母交付彩礼80000元,后张某又购买了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和钻戒交给了李某。
恋爱期间,张某2022年情人节向李某赠送智能手机一部,还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某多次转账1314元、520元、99.99元、66.66元、9.99元、5.20元。
2023年5月,张某和李某因吵架分手,张某认为自己没了恋人又舍财,便向李某索要手机、首饰、彩礼和转账的钱,李某不愿归还,张某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80000元和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钻戒作为彩礼和贵重首饰,是张某基于与李某缔结婚姻的良好意愿交付给李某,现双方因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应当将上述款项和物品返还张某。
智能手机的赠与时间和微信、支付宝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且转账金额为1314元、520元、99.99元、66.66元、9.99元、5.20元,上述转账金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符合生活常理和情侣交往客观实际,故张某向李某交付手机和进行转账的行为系表达、维系、增进情感的赠与行为,且张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双方感情不和所致,不能完全归责于任意一方,因此可不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