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告诉你什么是“自甘风险”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8 11:42:49

导读: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踢足球、打篮球等等。那么你是否有这样的疑问,跟朋友一起打球,不小心被对方碰伤,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呢?活动的组织者应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苟某与吴某同为成都某培训学校学生。2022年4月16日(星期六)下午6时许,学校周末放假,苟某与吴某及其他同学共六人自发在学校操场内打篮球。苟某于4月18日下午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称16日下午打球时受伤,随即被老师送到成都市某医院治疗。苟某住院治疗10天,开支门诊医疗费1527.49元。后苟某将吴某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苟某称其与吴某及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内打篮球时,因吴某过度用力撞伤苟某左腹部,造成苟某受伤。苟某受伤后,吴某及学校未及时将苟某送医治疗,导致其病情恶化,吴某及学校在苟某受伤过程中及受伤后均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苟某的损失。吴某称,苟某无证据证实受伤系打篮球时造成,且打篮球中的碰撞属于参加文体活动的合理碰撞,其自甘风险,吴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体育运动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如果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就会导致只要参加运动就可能承担侵权后果。出于对风险的恐惧,体育运动就会无法广泛开展。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风险中冒险行事,如最终风险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只要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即可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为处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侵权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明确责任界线,鲜明地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活动的责任要求,有助于转变人们“谁受伤谁有理”的不当认知,也对我国文体活动的发展意义重大。

本案所涉的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苟某自愿与吴某等人一起打篮球,可以理解为其默示同意接受该活动的风险,并在风险转化为现实时予以接受。苟某称系吴某的过度撞击造成其受伤,但其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打篮球过程中无人受伤,除运动接触外没有发生其他冲突,无法证实苟某系打篮球受伤亦无法证实系吴某造成。即使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篮球运动本身具有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具有清楚的认知,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且苟某无证据证实吴某对其受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苟某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办人结合本案案情及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向苟某及其代理人详细阐明了自甘风险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后苟某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本案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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