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法院: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2023-09-27 16:08:50

导读:以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湖南某塑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攸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攸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塑业有限公司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唯一股东何某为被执行人。桃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公开听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某,股东为何某一人,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某未能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攸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被执行人攸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再实质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对“高消费”无实际需求时,执行工作往往陷入僵局。此时,从公司股东的恶意转让公司股权、抽逃出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等方面寻求突破,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达到执行目的,是行之有效的破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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