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投资?看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09-27 16:08:59

导读:一方认为是借贷,应当“还本付息”;一方认为是投资,应当“自负盈亏”。那么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赵某与李某相识于2021年,同年10月,李某称若赵某在其自营某酒吧预付充值50000元,便可用于酒吧消费,还可享受股东待遇。于是,赵某分别通过案外人赵某明(其父)、张某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共计50000元,且注明备注“入股”。2022年3月,某酒吧因故停业被要求搬迁。赵某称其在某酒吧预付款充值余额44418元,转到李某经营的某餐饮店名下,并成为VIP品牌会员,但只能消费酒水。

然而被告某餐饮店自2022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赵某未在此消费过。赵某认为,被告某餐饮店不能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正常消费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未消费预付款,被告某餐饮店理应返还。且被告李某与被告某餐饮店存在财务混同,应对原告赵某未消费预付款承担共同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某餐饮店、李某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赵某的转账是某酒吧的投资款项,酒吧的充值消费仅是其中一项股东权益,不存在退还问题,也与服务合同关系无关。因该酒吧被拆迁,原告赵某是想收回投资款而混淆法律关系,但酒吧现未经清算,原告赵某便无权分割,且原告赵某曾以某酒吧为被告分别以合伙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起诉,在法院已经认定原告赵某为股东并投资合伙经营酒吧的事实,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被告某餐饮店辩称,某酒吧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也不可能将原告赵某在某酒吧的余额转至其名下,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管城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50000元,虽称该50000元款项系充值消费款项,但其在转账时备注“入股”,并加入股东群,参与股东会议,且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某餐饮店订立服务合同,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款项系投资款。故原告赵某主张二被告退还消费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投资与借款虽然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在目的、运用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陈述不一致,一方主张为借款、另一方主张为投资款的情况,要严格审核双方的行为目的、参与方式、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在社会生活中,面对“高收益”的诱惑时,经济人在投资时亦可能失去理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有投资计划,应当深入考察投资项目的前景,谨慎审查投资协议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避免出现投资期望与投资结果不对等的情况,盲目投资则可能出现亏空的情况。当事人如抱有出借资金、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目的,切勿盲目签订投资协议、参与经营,而应实事求是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知发生分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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