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遗产继承引发纠纷,看法院如何裁判?

湖南法院网 2023-09-15 09:55:34

导读:遗产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基本案情

文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文某与吴某共同购买了单位出售的房改房,登记在文某名下。2021年12月,吴某病故。吴某去世后,文某名下有五笔银行定期存款共计约25万元。文某的三名子女因遗产继承分割问题与文某产生纠纷。

2023年3月,文某的子女诉至法院称,文某已77周岁高龄,有老年痴呆,有时已分不清日常生活中的钱款开销是否正确,开始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因担心乱花费及乱给他人,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属于三人合法继承的部分财产,并要求父亲支付理应由其承担的母亲吴某住期间的治疗费以及丧葬费,共计约10万元。

文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子女对自己不孝顺,还干涉自己的感情生活,但自己同意将夫妻财产进行清算以后,拿出存款的一半供他与三名子女继承。但依民法典1047条规定,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三名原告应当向其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吴某去世后,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文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银行定期存款约25万元和房改房212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自行通过市场处理,本案对212号房屋不予处理,在通过市场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应相互配合。

吴某去世,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的继承人为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文某。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文某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定期存款的一半份额分出为被告文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吴某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由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文某四人共同继承。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赡养费,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应得遗产。

二、驳回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是法院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亲情与遗产交织,往往会引起矛盾与纠纷,由此闹得亲人之间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处几十年的亲人对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财产的分割固然重要,但亲情更加珍贵。亲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多包容、多沟通交流,才能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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