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小,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审查与裁判。
据此,在对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首先要根据不法与责任程度区分罪行轻重。如果犯罪较重,则应根据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决定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因为有些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如果在结局上从宽处罚,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自首不以悔过自新为必要前提,因此,规定只是“可以”从宽处罚,能够防止犯罪人恶意利用自首制度达到其不当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种倾向性的立法规定,所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对自首就要从宽处罚。
(三)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