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行政许可的范围,就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范围。从世界各国实行许可制度的范围看,大多数的行政许可事项都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公民、社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如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特殊商品的贸易许可;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如律师职业、会计师职业的许可。总而言之,允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与公共福利有关的领域,应该由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责任的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