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来袭,人伤物损谁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09-13 10:46:47

导读:近期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频发,虽然气象等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市民采取预防措施,但灾害还是防不胜防。因灾情造成人伤物损时,该由谁来担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法律纷争,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解读,以期为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矛盾的及时化解提供法律指引。

雨天湿滑致乘客摔伤事故赔偿按责划分

2021年7月8日18时许,王某下班后乘坐某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回家。当天该时段天气状况为暴雨并伴有冰雹,导致公交车车厢地面积水,公交道路亦积水严重。公交车行驶至站台,在进站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期间,王某跟随其他乘客排队依次从后车门下车,下车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客运公司认为,事发时涉案公交车处于停驶状态,王某是在下车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王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客运公司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事发后客运公司已经为王某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暴雨导致车厢地面积水湿滑,在其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尤其是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应保持高度的谨慎,王某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因素后,判决王某和客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城市公交运输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要求公交车辆在任何时段、任何天气条件下,尤其是强降雨、暴雪等极端天气下仍确保车厢地面绝对干净、整洁、无积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公共运输行业的发展。王某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摔伤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遇暴雨天气,乘客乘车时应尽到谨慎义务,如车厢地面湿滑应注意扶稳坐好,上下车时应依次排队慢行。对司机来说,雨天路滑应谨慎驾驶,缓踩刹车,上下车注意提醒乘客行车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暴雨导致快递被泡快递公司亦应担责

2022年6月,赵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向A市邮寄了十部手机。当手机运至A市尚未派送时,快递仓储点由于遭遇暴雨天气进水导致赵某寄送的手机被水浸泡受损。经鉴定,赵某邮寄的十部手机价值为5296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损失。

快递公司认为,由于2022年6月30日A市连降暴雨,周围排水系统堵塞,导致积水倒灌,A市负责派送的快递公司仓库进入大量积水,致使大量快递被水淹没,其中包括赵某邮寄的手机。因此,赵某的手机损失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快递公司在邮件的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在暴雨来临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市民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快递公司对于赵某手机损坏的原因亦是完全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故快递公司主张赵某手机损坏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快递公司向赵某赔偿手机损失。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暴雨来临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市民采取预防措施,暴雨属于快递公司能够遇见的天气情况。针对特殊天气,快递公司应当提前准备应急措施避免快递被浸泡情况的发生。因此,快递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科技的发展,天气预报的精准度越来越高,在政府部门发布暴雨等极端天气预警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快递公司可以采用全封闭式的运输车运输货物,针对存储货物的厂房和设施应重点巡查,避免渗水、进水导致货物被浸泡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未尽服务合同义务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王某于2017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气,主卧室阳台都会发生跑水现象。2022年7月的某个夜晚,北京经历暴雨天气,雨水直接流进主卧室和客厅,将王某摆放在客厅的古钢琴和铺在卧室内的羊绒地毯泡坏。大规模跑水发生后,小区的物业公司才开始重视并彻查跑水原因,最终发现跑水原因是内置于阳台的排水管道不通。物业公司随后在房屋阳台加装了排水口,此后遇到下雨天气未再发生跑水现象。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经使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应对小区内发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属公用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现跑水现象,物业公司虽然辩称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经过验收并且在事后加装了排水管道,但应该在首次发现漏水后就及时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物业公司尽早采取相关维修改造措施,完全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鉴于上述因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居住的房屋自2017年就已经因降雨出现跑水的情况,2022年又因突降暴雨导致财物受损。从物业公司后续维修情况来看,仅在涉案房屋阳台加装一个排水口即可解决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排水问题,如物业公司尽早采取上述维修改造措施便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制定预案,着重对排水系统、楼宇外墙等部位开展巡查,排除积水险情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业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免责条款未作说明车损险应依约理赔

2018年4月,刘某为自己名下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020年8月,由于突遇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刘某驾驶车辆涉水时车辆熄火。刘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拖至当地修理厂进行定损及维修。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的损失并非因暴雨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驾驶员涉水行驶导致。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479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依其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与刘某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栏虽然印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免责条款相关内容的字体、字号及颜色与其他条款均无差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刘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负责赔偿。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予以拒赔。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负有法定的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刘某明确说明相关条款的约定,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强降雨造成车辆被浸泡或者冲走的严重后果,对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来说,通过保险理赔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留意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在车辆被泡或冲走后,要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尽快出险和定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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