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0日凌晨,朱某勇驾驶小型越野车(李某所有)搭载李某在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因超速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某平撞倒。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朱某勇虽拨打了120,但未在伤者倒地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0分钟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事故地点时,碰撞到已受伤陈某平,造成陈某平再次受伤。随即,陈某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两次事故导致陈某平身体有三处构成九级伤残,另有三处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复核认定,本次事故中,朱某勇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平、李某、刘某负次要责任。因后续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陈某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朱某勇陪同陈某平到医院后便离开,无法取得联系,致使部分证据丧失,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
两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还应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仍有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关于责任承担比例,根据事故认定书及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朱某勇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未在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再次发生事故,事后虽有将原告积极送往医院,但存在逃逸行为,其过错程度较大,酌情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二次事故,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车主纵容朱某勇驾驶车辆,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有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按照该责任承担比例,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支付赔偿款共计597190.27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株洲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是指在原有交通事故的基础上,由于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的疏忽、或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再次发生事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连环撞倒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问题。此类交通事故往往是首次碰撞发生后,后续车辆避让不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对伤者造成损害,前后两次碰撞相关性大,共同导致最后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正是因为首次碰撞后,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后来车辆驾驶人预判不力,以至于后来车辆又一次撞到躺在路上的伤者。两次撞倒的发生具有连续性、紧密性和事实层面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责任的划分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但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两者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因此,结合损害后果、各方过错程度,法官酌情判定了各方的责任比例。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行车安全,全面学习交通事故应急方法,同时提醒行人在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观察,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更不可随意横穿马路。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高速公路上,要在来车方向150米外(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到200米)放置三角警告牌以警示后方来车。城市道路上要在来车方向5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牌。放置警告牌时,驾驶人应在护栏外面向来车方向行走,以便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发生事故后,车辆仍然可以移动的,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等形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人员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报警。如果车辆不能移动,所有驾乘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再拨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在行车道内逗留或待在车内。
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前车情况,控制车速,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同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行车环境,能够“预见”由其他驾驶人、行人、不良气候或路况而引发的危险,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效措施,不出现被动性的或者二次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