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财物在酒店停车场被盗,责任如何划分?

韩宇洁 华容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11-05 16:10:12

导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对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的自我保管责任作出认定。

入住酒店期间,车内财物被盗,车主能否要求酒店赔偿?酒店张贴“车内贵重物品自行保管”提示,是否就能完全免责?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对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的自我保管责任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5日,张某入住某酒店。入住前,张某按照酒店保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前坪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内张贴有“车内贵重物品妥善自行保管”的提示。入住时,张某并未告知酒店车内放有贵重财物。次日凌晨2时许,两名人员砸破车辆左后侧车窗,盗走车内物品。上午9时许,张某发现车辆受损、财物被盗后当即报警。

张某表示,其车辆后排座位放有飞天茅台一箱(6瓶)、软中华香烟12条、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1.5万余元,其事后维修车窗共支出700元,遂向酒店主张赔偿被盗财物损失以及车辆维修费。

酒店辩称,张某车辆在酒店停车场被盗抢属实,但张某将自己的财物放在车辆后座,且未向酒店告知车辆里面有贵重财物,张某的财产损失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自身的责任,酒店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作为住宿经营主体,为住客提供停车服务,即便不单独收取停车费,停车保障也属于住宿服务的附随义务,酒店依法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损害直接由第三人造成,在第三人尚未抓获、案件仍在侦查的情形下,若酒店未尽安保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因此,酒店应当对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对张某要求酒店赔偿700元车辆修理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主张的车内财物损失,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张贴“车内贵重物品妥善自行保管”提示,该提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通常管理规则;张某明知车内放置贵重烟酒,既没有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也没有向酒店告知财物情况、申请寄存,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对财物丢失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张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盗财物的具体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张某要求酒店赔偿1.5万余元财产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酒店向张某赔偿车辆修理费损失700元。

法官说法

酒店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应当落实巡逻、监控等安保措施,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应对随身携带或放置车内的财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外出住宿、停车时,尽量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烟酒等贵重物品;确需携带贵重物品,可交由经营场所前台寄存,不能将贵重财物留在车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韩宇洁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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