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湘潭一保险公司职工称“孕期被终止合同、加班费未发”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10-09 16:49:23

导读:近日,湘潭网友“66551886”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离职后是否还可以劳动仲裁讨要加班工资”的问题。对此,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湘潭网友“66551886”问:我原是保险公司内勤,现已离职,有在职一年多的加班记录,公司没有给过加班工资,是否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讨要加班工资?我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顺延合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彼时我仍处于哺乳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劳动报酬,只要离职未满一年,仍在时效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合同到期后延续至哺乳期再解除,视解除理由判断: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则违法,应支付二倍赔偿金;若以经济性裁员等法定理由终止,可能仅需支付经济补偿。

证据准备:加班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怀孕及生育证明、原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或解除通知、哺乳期起止证明。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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