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62591411”问:我报名影视剪辑培训,签订《影视全能班服务协议》,办理了9期教育分期,每期697.78元,首付300元,目前已支付首付及2期分期款。
合同格式条款写明:学员账号开通后,只要课程解锁就算课时消耗,即便没有观看学习也不予退费;中途退学要扣除总学费20%的开通成本费,核算后费用不足的,还需我补足钱款。
另外,机构事后才告知我1节课折算成2个课时。该扣费计算方式,签约前销售人员未告知,书面合同中也完全没有写明。
签约时,销售人员也未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或着重向我讲解这些严苛的退费扣费规则。
我实际上只上了10节正式课和3节预习课,其余课程仅在后台解锁,我并未学习,也未接受相应的教学服务。现在机构套用这套事后才告知的标准进行核算,要求我额外补钱才同意解除分期。想咨询两点:
1.合同里“课程解锁即扣费、未学习部分不退费、扣除20%开通成本费”的条款,以及事后才提出的“1节课=2课时”标准,是否无效?对我是否具有约束力?
2.我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接受的课时公平结算费用,并要求机构配合解除该笔分期贷款?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邓亚军律师答:
“1节课=2课时”折算标准,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您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培训机构的折算标准签约前销售未告知、书面合同完全未记载、事后才提出,仅系机构单方意思表示,自始对学员无约束力。即便机构辩称是“平台规则”,也因未依第496条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可被主张不纳入合同。
“课程解锁即扣费、未学习部分不退费”“扣除20%开通成本费、不足补足”,可主张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该内容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
合同条款彻底排除了消费者按实际接受服务结算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机构对未提供服务的退费义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司法实践中,若机构能证明已实际交付对应服务、扣费比例合理(如已上课部分按约定单价计算),该部分一般可获支持;但“未学习即扣费+倒补”的部分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可依据民法典第498条主张作不利于机构一方的解释。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