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一拖再拖,既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往来,原告已实际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某建材经营部货款4960元。
法官说法
作者:丁艳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