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用一个抖音号记录恋爱点滴,分手后一方在共用账户发布相关内容,此类行为构成侵权吗?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向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注册了一个抖音账户,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系向某身份信息认证,微信认证系陈某身份信息认证,双方均可使用该抖音账户,并看到该账户的相关信息。受双方分手等因素的影响,向某将抖音账号的ID修改为“被所在女人的骗”,并发布了“女性情感我是本号机主,我有很多奇思妙想想可以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人性方面!”等相关抖音内容,同时通过该抖音与他人聊天。陈某认为向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停止散布其个人隐私的一切行为、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该案中,该抖音账户系向某身份信息进行的认证,向某对该抖音账号的ID进行修改的行为系对他自身权益的处分。其次,向某发布的相关抖音内容,并未涉及陈某秘密的具体内容,其内容信息亦未明确指向陈某,均达不到能够证明其侵犯陈某隐私权的事实。最后,关于向某使用该抖音号与他人的聊天,该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本就是向某,其使用自身的抖音号与他人聊天本就是其单方陈述或评价,并无无证据证明对陈某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关于陈某诉称的向某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法院均不予认可其构成侵权行为,且向某已经删除其抖音发布的内容,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共用抖音账号,代表双方均有账号登录使用权限,但不代表一方获得无限发布对方信息的权利。如发布照片、影像等指向性明确的相关内容,未经对方明确同意发布的,依然构成侵犯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