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80737537”问:我们是物业公众号。9月25日,我们发布了一条中秋主题的帖文。10月10日下午5点左右,有人自称法院调解员,打电话说我们单位被起诉了,原因是下载了某公司的图片并使用,构成侵权。对方现在要求单位赔偿1万元。在法院调解员打电话来之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被侵权公司的信息或电话。对方称我们8月20日左右就下载了他们的图片,但实际上我们9月20日才开始制作这篇帖文。并且,截至10月10日下午,该帖文的阅读量为19次。请问这个情况要怎么办?要赔偿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答:
一、在公众号文章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确有可能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因此,在公众号文章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如不存在法定的不侵权情形,则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如使用图片时,未对著作权人进行署名、标明来源等,还可能侵犯其署名权。
二、对于未产生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认定赔偿数额时,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另对于未产生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认定赔偿数额时,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如收到相对方的警示函件,或者相对方直接提起了维权诉讼,建议先及时删除相关图片,避免产生实际损害后果或扩大损害后果,再积极开展后续应对措施。
一方面,应当严格审查相对方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以此判断其是否具备真实的维权目的与权利基础。如相对方确属于“碰瓷式”维权,通常其权属都较为薄弱,甚至其并不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
另一方面,如当前已经进入诉讼阶段,首先应先核实自称“法院工作人员”的来电方身份是否属实,询问清楚受理法院是哪一级人民法院,承办人员是何姓名,相对方是何身份。其次,应当积极证明自身侵权情节轻微,以此降低赔偿数额或者免予赔偿,比如自身系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并未获取商业利益;再比如公众号文章阅读量较低、侵权内容已经及时删除等。再次,如选择与维权方进行谈判或者调解,建议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商业价值、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自身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