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转借朋友可行吗?法院判了!

戴超蕾 湘阴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10-12 09:42:43

导读: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朋友开口求助,承诺给付利息,让你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手里有借条,还有利息可赚,看似两全其美,实际上已经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系好友,被告王某从事贷款中介业务。2024年11月,王某向蒋某提出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蒋某手头并无闲置资金,遂在王某的操作下,先后两次向银行办理贷款,将取得的共计40万元款项转借给王某,王某就此分别出具借条。其中30万元的借条约定年利率18%,另有10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后,王某累计向蒋某还款99800元,蒋某称该还款中包含本金56000元、利息43800元。为防止个人征信受损,蒋某自行筹措资金,结清了银行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另外10万元银行贷款至今尚未清偿。因王某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44000元,并支付利息30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蒋某出借的40万元款项均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原告获取贷款后,再进行转贷,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王某获得的款项应退还给原告蒋某,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偿还的金额应冲抵借款本金。原告蒋某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2500元,利息损失已实际产生,应由被告王某承担。剩余10万元贷款,原告蒋某每月需向银行支付200元利息,也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300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现实中有人为赚取利差或帮亲友周转,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看似“方便双赢”,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法官在此告诫大家别踩“转贷红线”,以下三大风险要记牢: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直接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借贷合同自始无效,借条中约定利息、违约金等均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某虽手握借款本金30万元且约定年利率18%的借条,但因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二是出借人仍负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是以出借人本人名义贷款,哪怕借来的钱全部交由别人实际使用,向银行还贷的责任仍然落在贷款申请人本人身上,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申请人依旧需要偿还银行本息,逾期将影响征信。

三是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风险。多次、大额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此赚取利差,违反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轻者需承担行政责任,达到高利转贷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会面临刑事追责。

在此提醒,金融机构贷款有着严格用途管控,切勿因一己私利转贷他人,守住法律底线,方能护住自己的钱袋子!

作者:戴超蕾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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