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洪水冲毁老屋,11万余补偿款还没发,争议先起:前妻、女儿一方,和同居近20年的扶养人一方,都觉得自己该拿这笔钱。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1995年,李大军与赵兰离婚,两女由赵兰抚养,李大军放弃家庭共同财产。1996年洪灾后,李大军原住房被毁,村集体统一分配宅基地。1996年至1997年,李大军与林娟共同修建案涉房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林娟2004年离婚后,与李大军长期在案涉房屋同居,直至李大军2017年去世。丧葬由林娟主持,李大军女儿未参与。2020年,该房屋登记至林娟名下。2024年房屋被洪水冲毁,补偿款归属引发诉讼。李大军次女李晓晓书面声明,自愿将其份额让渡给母亲赵兰、姐姐赵云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确认不动产登记无效,指向登记行为本身,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补偿收益归谁,属民事争议,法院应管。案涉房屋属李大军个人财产,其去世后作为遗产处理。李大军无有效遗嘱,长女赵云云、次女李晓晓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林娟与李大军同居约20年,尽了全部扶养照顾义务,并主持丧葬事宜,符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定。法院酌定:李晓晓、赵云云、林娟按30∶30∶40分配。次女李晓晓份额让渡后,最终赵兰、赵云云、林娟按15∶45∶40分配。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是“钱怎么分”,实则考验司法如何在身份、财产与伦理之间找到平衡点。
第一,宅基地的身份属性不能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具有强烈身份属性。林娟虽参与建房,但户籍不在该村,与李大军仅系同居关系,不是家庭成员,不能仅凭出资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严守这一边界,维护的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基。
第二,实际扶养付出不能忘。林娟与李大军共同生活约20年,共同劳作、相互扶助,患病时照料,去世后操办丧葬。若因身份问题将其完全排除,既不符合朴素公平观念,也与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精神相悖。法院依法适用“适当分给遗产”制度,让林娟分得40%,正是对长期扶养付出的法律承认。
第三,程序边界不能混。原告既要求确认登记无效,又要求确认补偿收益归其所有。前者指向行政行为,应走行政诉讼;后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法院依法受理。精准切割,既避免程序空转,也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
第四,灾后分配要讲衡平。法院综合考量宅基地身份属性、同居建房实际贡献、法定继承权利、实际扶养回报,以清晰比例定分止争,妥善处理涉农涉灾复杂家庭财产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法理、情理与社情,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