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租房一天没住,管家公司要扣2814元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10-19 10:35:51

导读:近日,长沙网友“99994947”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租房一天未住申请退租,房屋管家要求2814元押金、租金全扣”的问题。对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长沙网友“99994947”问:2026年9月16日,我在长沙与一家管家公司签订万博汇一间单间的租房合同。房屋月租1407元,其中租金1287元、管理费12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一,合计缴纳2814元,起租日为9月19日。

9月17日,我找到更合适的住处,同时发现该房屋仅卫生间有水源,做饭不便,因此没有入住,并于当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管家公司告知,按合同约定,需要由我自行寻找下家;如果在10月18日前找到新租客,押金全额退还、剩余房租可退,仅需缴纳10元信息修改费;若找不到下家,则2814元全部扣除(该对话未录音)。此后,我在小红书、闲鱼、豆瓣等平台主动寻找租客,期间也有人看房,但看房者普遍反映房屋租金偏高。加之管家公司要求新租客必须签订和我相同的10个月租期,不接受短租,截至10月11日,仍未找到合适租客。

我一天都没有入住,房屋也没有任何损坏。想咨询两个问题:1.如果到10月18日依旧没有找到下家,管家公司全额扣除2814元是否合法?2. 我最多需要承担多少损失?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答:

一、关于管家公司全扣2814元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您已签署租房合同并支付押金和首月租金,虽仅一日即提出解除合同,但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您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管家公司主张“找不到下家则2814元全扣”,该条款实质上属于违约金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您一天未入住,房屋无损坏,管家公司实际损失主要为:

1.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9月17日至10月18日约一个月租金1287元);

2.寻找新租客的中介成本或信息修改成本。

本案一次性扣除2814元,金额大约等同于两个月租金,已经远超管家公司真实产生的损失和可预期收益。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对违约金数额做相应调减。

二、您最多需要承担的损失范围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您最多应承担的损失包括:

1.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约1个月租金1287元(9月17日至10月18日);

2.管理费损失。如管家公司已提供管理服务,可能需承担少量管理费;

3.信息修改费10元。

此外,您已积极寻找下家(在小红书、闲鱼、豆瓣等平台发布信息),可减轻您的违约责任。

建议网友继续与管家公司协商,主张全额扣款过高,要求退还部分押金和未发生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向长沙市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管家公司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租赁服务);如金额较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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