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被撞坏,修车45天没法教学,驾校教练主张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怎么判?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7日,王某驾驶货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教练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车内部分学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校教练龚某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教练车因损坏不能使用,被拖送往汽车修理厂维修,共计修理45天。驾校教练龚某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展驾校教学,故将货车司机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人投保的演示视频,能够证明该免责条款已向车辆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不应支付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龚某驾驶的教练车系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属于营运性质。龚某因案涉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驾驶该车辆教授学员并获得经营收入,其有权主张该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已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包括对该免责条款加粗加黑以及采取强制阅读时间等方式,以确保投保人实际知悉条款内容。但综合全案证据,保险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其提交的其他投保演示视频亦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已实际知悉该免责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停运损失评估报告书等,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某停运损失18025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损失性质、赔偿范围及保险理赔上存在明显区别。
直接损失是事故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损,比如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等,赔偿范围明确且通常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间接损失是事故间接导致的未来可得利益丧失,比如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若保险合同中明确将间接损失列为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间接损失通常由侵权人个人承担;若保险公司未尽到相关说明义务,或保险合同未明确免责,则可能由保险公司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