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9日,株洲攸县某物业公司与攸县某小区的开发商攸县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攸县某物业公司接手攸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签订后,攸县某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2018年9月18日,攸县某小区成立了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解聘并向攸县某物业公司送达了终止前期物业服务的通知,后经社区居委会调解双方将服务期限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期限届满后,业委会明确通知终止服务并要求办理交接,攸县某物业公司以攸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双方还有债权债务未进行交接为由,拒不退出小区、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拒不移交,应否承担强制退出与移交责任。
裁判结果
攸县法院确认双方物业服务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判决物业公司限期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按期退出、配合交接是其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退场难”问题突出,部分原物业公司以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强行滞留,破坏正常的物业服务秩序。本案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强调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的退出和交接义务是独立的、必须履行的。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等,应通过另案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为拒不退场的正当理由。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强制退场,维护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和小区管理秩序的稳定。
来源:攸县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