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包了建设工程,后分包给王某施工,但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该工程竣工后,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某公司和王某推诿塞责,该工资究竟应由谁支付?请看邵阳县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包了某建设工程项目,然后又与王某个人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把项目分包给王某负责。2021年8月,王某雇请老李等多人在该工地上做事。工程项目竣工后,经结算共拖欠老李劳务工资67000元,在结算工资明细表上,有该项目分包人王某的签字确认。
经查明,王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
后来,老李凭结算工资明细表要求施工人王某支付劳务工资,但王某对此予以推诿;老李又向某公司催讨劳务工资,但是该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于是,老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和王某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拖欠的劳务工资应究竟应由谁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建设单位已经向总承包单位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劳务工资的责任。该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王某,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分包人王某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故王某支付老李劳务工资的义务不可推卸。因此,某公司和王某应共同承担清偿老李劳务工资67000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和被告王某共同支付原告老李劳务工资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推诿塞责,长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清偿务工人员工资的责任,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保护力度。
另外,本案还涉及分包合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承包人某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无相应建设资质的王某,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无效,但合同约定的主体权利义务不受影响,法律责任不因该合同无效而免除,某公司和王某依然负有清偿劳务人员工资的义务。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所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具有企业担当精神,已经先行足额垫付务工人员的劳务工资,然后依法向分包人追偿,法院对此是支持的。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领域要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包人:应当依规合规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交由无资质单位、个人施工。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与人工费用,若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需在欠付范围内对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
2. 承包人:作为总包方对劳务工资支付负法定责任,不得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如果项目出现欠薪问题,须依法先行清偿,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3.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再分包、层层转包。对所招用劳务人员履行直接管理责任,核算公示工资,配合总包合规管理,严守工资按时支付底线。
4. 包工头(实际施工人):作为劳务直接组织者,起到统筹组织、现场管理的重要作用。即便自身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质,也要协助配合劳务人员依法追索薪资报酬。
5. 劳务人员:务工务必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据等凭证。如果遭遇欠薪,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