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网友问:本人返乡工作两年,发现邵东市城区多数养犬家庭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犬只常冲到路人面前挑衅吠叫,既恐吓行人,也存在咬伤风险。有关部门对养犬是否有明确规定及管理措施?养犬是否须强制办证、接种狂犬疫苗、植入芯片?犬只出行能否强制要求牵绳?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答: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文明养宠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此外,各省市均有出台或正在出台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律。以邵阳市为例,邵阳市人民政府当前正就城市养犬管理进行专门立法,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政府公布的《邵阳市城市养犬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就饲养人在住所内的养犬规范、携犬外出规范、场所禁入规定等文明养宠行为规范,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对于办理狗证、注射狂犬疫苗、注射芯片等具体的饲养行为规范,通常体现在各省市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当前邵阳市已有的法律文件中,也有作出相关规定。
如《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即明确要求饲养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
在邵阳市将来拟颁布的《邵阳市城市养犬若干规定》中,也将规定更加全面、详细的文明饲养行为规范。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不伤人;(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四)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五)不遗弃、虐待犬只;(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遛狗应当牵绳,是饲养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未牵绳而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将被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载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载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