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网友问: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与充电桩公司签约,允许其入驻小区建设充电桩。业主多次要求物业及充电桩公司公示合同,均遭拒绝。充电桩公司称系与开发商签约入驻。小区电力属业主公共资源,物业此举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与充电桩公司牟利、套取成本,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私自售卖业主公共电力资源?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
物业公司行为违法,侵犯业主共有权与知情权。
1.法律定性:擅自经营公共资源,非“售卖电力”
并非简单的“售卖电力”,其性质是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依法所得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即签约谋利,属于无权处分与违法经营。
2.核心违法点
程序违法: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签约,程序违法。
侵犯知情权:你与充电桩公司均有权要求公示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业主有权请求公布“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3.维权途径
证据准备:收集物业与充电桩公司拒绝公示的录音、聊天记录;拍摄充电桩占用公共区域的现场照片。
投诉维权:拨打12345或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单位罚款5万-20万元)。
主张权利:要求公示合同全文及收益账目,并主张该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