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网友问:我村小组的山地被征收,村委会未组织村民开会讨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请问,可以不开会不讨论就直接制定分配方案吗?村民该怎么维权?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第三条明确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分配方案须先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依法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在分配征地款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侵犯村民权益的情况,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同时湖南省湘政办发〔2026〕20号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应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范围,推动构建乡镇监管在前、各类审计监督随后、纪检监察跟进的工作格局。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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