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在厕所意外摔伤,医院该不该担责?

王前亮 王慧慧 新邵法院 雨路 2026-04-02 10:12:22

导读:住院期间意外摔伤,责任该如何分担?

       患者因病住院治疗,在洗澡间洗澡时遇门叶脱落不慎摔伤,医患双方责任如何承担?患者认为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主张成立吗?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3日,张某因病在某医院(私立)住院治疗。同年2月25日18时许,张某穿着拖鞋进入病房内的洗澡间准备洗澡,打开洗澡间的水龙头,用手扶着门把手准备关上洗澡间的门洗澡,不料,因门叶脱落与地面湿滑致使张某摔倒在地,造成张某受伤。随后,张某被送往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张某认为,其因医院洗澡间门叶脱落摔伤,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医院对此并不认可。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其在张某办理入院手续时已向张某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张某系自己不小心摔伤,与厕所门脱落无关,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范围内,应履行对病人、陪护人员等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张某主张其进入病房洗澡间洗澡,扶着门把手关门时,门页砸落致其摔倒受伤。不单有本人的陈述,还提供了厕所门脱落在地的照片予以佐证。医院虽对张某陈述的摔倒经过及原因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其对该厕所门脱落在地的事实并不否认,鉴于该事故发生地点的相对隐秘性及现场无其他目击者和缺乏监控视频等客观原因,应当认定厕所门脱落是造成张某摔伤的原因之一。由于医院对张某病房洗澡间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不当,以致张某正常关门时门叶发生脱落,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医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患有帕金森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其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因力大小、双方过错程度、张某年近七旬及自身身体状况等,酌定医院对此次事故中张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4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机构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诊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病房、卫生间、洗浴区域等设施安全可靠,无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医院不得以“患者自行注意”“属于意外”等理由免责。虽然患者对自身安全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在设施本身存在故障、缺陷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医院的主要管护责任。本案中,患者在住院期间正常洗澡时,因洗澡间门叶脱落摔倒致伤,该损害系医院对公共设施疏于检查、维护、更换,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致,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门窗、地面、扶手、防滑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检修,建立常态化巡查维护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设施安全事故;同时完善警示标识、应急防护措施,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住院患者在就医期间,也应尽到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行动时谨慎慢行,遇到地面湿滑、设施异常等情况及时告知医护人员,避免意外发生。

作者:王前亮 王慧慧
来源:新邵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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