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工伤后遭企业拒赔?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4-23 16:49:19

导读: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执结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再就业男子,被用工企业以“无法重复参保”为由,要求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不幸的是,该男子在工作中因工伤致残,不但其“工伤诉求”遭公司拒赔,还作为被告被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2021年7月,颜某入职湖南某文化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令人意外的是,就在颜某2021年10月转正当天,公司向他出示了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要求其签字确认。

经沟通了解到,颜某此前已由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据此要求他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转而以每月200元现金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承诺书明确写道: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本人也不会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2年8月3日,颜某在仓库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意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颜某右桡骨远端及右髋臼骨折,共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他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该局依法调查核实,认定其此次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属于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司虽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尽可能为颜某投保了多项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明确拒绝承担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协商无果后,颜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公司支付颜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6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公司要求颜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2600元社保补贴的反请求。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雨花法院提起诉讼。

雨花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的伤情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载明的用人单位为原告,且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颜某签订的《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依法无效,故原告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因颜某承诺放弃社保无效,故该公司向颜某支付社保补贴200元/月,共计2600元应予以返还,并且不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结合被告的受伤等实际情况,该公司应向颜志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检查费,合计135933元,与2600元进行扣减后,最终判决公司向颜某支付抵扣社保补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933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按期履行,颜某遂向雨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阶段,雨花法院执行员第一时间启动网络查控,查明公司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后依法冻结,在法律异议期届满后划扣款项并发放给颜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用工参保不可违规,承诺放弃不是“免责牌”

该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相关协议,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或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参保权益。

已由其他单位、相关部门参保的特殊群体或兼职人员,在入职新单位时,应主动向新单位说明自身社保参保状态,积极协调暂停原社保参保关系,或协商确定参保主体,避免影响自身工伤、医疗等相关权益的实现。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法官指出,“这种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结语:依法参保,是劳动关系的底线,更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石。一纸“放弃社保承诺书”,看似是双方合意,实则触碰法律红线,既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也无法为劳动者获得实际收益。

企业唯有坚守合规用工之本,劳动者树立依法维权之念,才能共同筑牢劳动保障的安全防线,让每一份辛勤付出都有坚实托底,让每一段劳动关系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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