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的一笔未结清款项,成了谭某心里一直过不去的坎。积怨在心中埋藏已久,终于在对方返乡过年时,被一瓶汽油彻底点燃。4月15日,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宣判。
案件详情
2月9日晚,为泄私愤,谭某先后两次骑电动车前往黄某住处附近踩点观察,谋划用汽油焚烧对方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与引擎盖位置,“给他一个教训”。随后,他返回家中将汽油灌入矿泉水瓶,携带打火机再次返回黄某家地坪。趁四下无人之际,谭某点燃矿泉水瓶并投掷向黄某停放的汽车,随即骑车逃离现场。
两天后,谭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毁车辆损失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其家属主动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经济赔偿,最终取得谅解。
检察履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在案证据,认为谭某为报复他人,事先预谋并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谭某毁坏财物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官综合考量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湘乡市法院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人与人之间难免有矛盾,但任何矛盾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遇到纠纷请冷静处理、理性解决,切勿图一时之快鲁莽行事。
法条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满足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是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二是毁坏财物在3次以上;三是聚众纠集了3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四是毁坏财物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