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时因为20块钱门禁卡费闹了矛盾,租客在微信上跟两位同事吐槽了一句“别租她的房子”。房东得知后怒不可遏,认为对方恶意中伤、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导致房子租不出去,于是一纸诉状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当面赔礼道歉。这起“一句话官司”近日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房东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在海宁长期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手里有多套房源。王某曾是她的租客,2025年10月退租时,双方因押金和门禁卡费用产生分歧。赵某认为,王某租住期间她帮忙多办了一张门禁卡,花费20元,这笔钱应当从押金中扣除。王某则觉得赵某事先并未告知要扣费,临时扣款不合理。20元虽然不多,但王某心里憋了一口气。
气头上的王某打开微信,向两位关系要好的同事吐槽了这件事,并在聊天中顺带说了一句:“别租她的房子,这人不太靠谱。”这句话后来传到了赵某耳中。赵某非常生气,认为王某是在恶意贬损她的声誉,导致她在租客圈中形象受损、潜在客源流失,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2025年11月19日,赵某将王某诉至海宁法院,要求王某当面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庭审当天,赵某本人到庭,而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仅在微信私人聊天中向两名特定同事表达了上述意见,并未在任何公共平台、业主群或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赵某作为长期从事房屋出租的经营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实际降低,也未能证明王某的言论对其租赁业务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海宁法院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实际降低,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对照本案来看,首先,王某的言论范围仅限于私人场合、两名特定对象,言辞内容仅为“不太靠谱”这样带有主观感受的评价,并未捏造具体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激烈言辞,因此客观上尚未达到法律所认定的“贬损他人名誉”的严重程度。
其次,王某的言论影响范围特定且有限,没有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这种情况下通常难以造成社会评价的实质降低。更重要的是,赵某作为经营者,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应当对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所做出的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负有高于一般自然人的容忍义务。
法律之所以设定这一容忍义务,是因为经营者进入市场获取利益的同时,就必须接受来自消费者的监督和评价,包括那些带有一定情绪化的“差评”。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评价,只要不超出事实陈述和合理评价的范畴,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王某的言论而实际降低,也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综上,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案件审结后,法官首先明确了名誉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律保护名誉,但权利的边界因主体身份和情境而异。对于经营者而言,声誉应建立在服务质量与市场口碑之上,而非依赖压制消费者评价。动辄以“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负面评价的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支持,反而可能被视为滥用诉权。当然,消费者评价也不能越界:若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词汇攻击经营者,或将私下纠纷恶意扩散至公共平台,则可能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原则,本案虽小,却带来了清晰的实践启示。第一,经营者需要具备对合理负面评价的容忍度。被人说两句“不靠谱”,只要不是恶意造谣、广泛传播,法院不会支持索赔,维权靠的是证据而非主观情绪。第二,传播范围是区分合法吐槽与侵权言论的关键。消费者在私人场合对有限对象发牢骚,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将同样的话发到朋友圈、业主群或短视频平台,性质则完全不同,可能跨越法律红线。
总之,法律保护经营者的正当名誉,但不纵容滥用诉权;消费者有权给差评,但别把差评变成网暴。守住诚信与理性的底线,才能避免从“一句话”走到“一场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