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团伙三人故意制造轻微擦碰事故,用事先准备的损坏手机向对方索赔,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制造40余起“交通事故”,获利5.3万余元。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碰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曾某、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
2025年1月,王先生驾驶汽车在小路上缓慢行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后,两名男子拦住了王先生的车辆,陈某自称被汽车右后视镜撞到手受了伤,随身携带的手机也被摔坏。王某则在一旁“打圆场”,以“两人赶时间”为由,提议王先生花钱私了。王先生看到陈某手上的伤痕和已经损坏的手机,信以为真,便当场支付了800元赔偿款。收到赔偿款后,陈某和王某就被同伙曾某开车接走,快速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遂选择了报警。
经查,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陈某、曾某、王某三人结伙在台州市的路桥、黄岩、椒江、温岭等地流窜作案。三人专门选择狭窄道路等便于动手的场景,通过故意用手碰撞被害人车辆副驾驶侧后视镜的方式,制造“人车擦碰”假象,再以“手受伤”“手机损坏”为由向车主索要赔偿,累计骗取4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人车擦碰致人身受伤、财物损坏”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交通领域的“碰瓷”诈骗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征。“碰瓷”团伙分工明确,多利用狭窄道路、车辆变道等情形,故意制造擦碰事故的假象,并要求私了获得赔偿。此类“碰瓷”诈骗行为,不仅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还会破坏道路通行的有序性、干扰正常交通秩序,甚至可能诱发连锁交通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广大车主在日常驾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留意道路周边异常人员与情况。若遇到车辆擦碰等事故,切勿因怕麻烦轻易同意“私了”,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留存好行车记录视频、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莫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