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半年又“伸手”,两年挪用两家公司20余万

孔源源 匡仕芳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4-16 10:47:00

导读:这次等待他的,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他曾因挪用资金、诈骗两次入狱,刑满释放不到半年,又把手伸向了公司的钱袋子。两年辗转两家公司,挪用20.5万元,直到窟窿填不上才投案。

三十多岁的姜某某,到底经历了什么?这次等待他的,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基本案情

三十多岁的一男子姜某某,堪称犯罪履历“丰富”。2016年他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20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22年12月才刑满释放。2023年5月,他来到常德,重操旧业再次伸手。

这次他干了什么?

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湖南某体检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员,以销售人员身份收取客户体检费后,通过向公司生成预约单的方式让客户完成体检,将收取的110310元体检费用于个人开支,期间公司多次要求姜某某将收取的体检费上交公司财务但未上交。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常德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任职大客户经理,通过私收货款不上交的方式,将三名客户交纳的94695元货款用于个人开支,截至目前未归还。

两年时间,两家公司,共计挪用20.5万元。直到2025年6月,他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官说法

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自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湖南某体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310元;退赔被害单位常德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4695元。

法官提醒

职务便利不是“私人钱包”。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无论金额大小、时间长短,均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切莫心存侥幸。

屡教不改必受严惩。累犯制度体现了法律对重复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凡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绝不姑息。

主动投案是正确选择。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迷途知返,尚有从宽余地。

退赃退赔是关键悔罪表现。对于挪用资金的犯罪分子,主动退还赃款、弥补被害单位损失,是量刑时的重要从宽情节。拒不退赔,将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孔源源 匡仕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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