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的时候好好的,办完店铺就转让,卡里的钱只能打水漂?商家单方面“转店”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民事纠纷案,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敲响了警钟。
2024年,陶女士在某美容机构参与办理年卡“充7000元赠7000元”活动,某次陶女士准备去做项目时,却发现店铺已关闭并转让,但该美容机构并未提前告知,且陶女士还有剩余美容次数未用完。美容机构老板舒某遂让陶女士去她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理发店接受美容服务,后理发店又因店面转让、装修等原因,无法继续向陶女士提供服务。而舒某则以“公司已转让”“赠送金额不退”等多种理由推诿,双方协商退卡事宜未果,陶女士遂诉至法院。
舒某辩称,年卡不退不换,且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项目,原告陶某进行了签字确认,但店铺装修时合同丢失。且就算退卡,也只能按原价扣掉已消费部分,折算后几乎无钱可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年卡,接受被告美容机构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费用,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由于被告将店面转让他人,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合同由被告提供,被告也未将合同副本提供给原告,现被告又不能提供原始合同,故对合同的内容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陶女士解除与被告舒某签订的服务合同,并由舒某返还陶女士服务费2950元。
法官说法
美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不得单方转移合同义务,转店约定对消费者无法律约束力;赠送金额是消费者充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属于合法合同利益,商家单方约定不退属无效条款,退费应按实际折扣价折算剩余余额;即便店铺注销,原经营者、股东若存在减资、转让、恶意清算等行为,仍需承担连带退费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稳定的商家,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若遭遇商家倒闭、转店拒服务等情况,可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