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资兴法院宣判了该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赵某的公司承包某水泥公司的管道安装工程项目,赵某为实际施工者。2024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聘请李某等51人实施该项目,该项目一直施工至2024年6月19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收到工程款120万元。2024年4月起,被告人赵某开始拖欠李某等51名劳动者的工资,至工程完工共拖欠工资55万余元。51名劳动者多次向被告人赵某讨要工资,但被告人赵某一直拖延、回避,并以各种借口一直不予支付。
2024年8月,51名劳动者先后到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24年8月26日该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赵某委托发包方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代支付51名劳动者工资17万余元,剩下拖欠的38万余元工资由被告人赵某筹集资金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之后,被告人赵某仍未按约定支付。
2024年12月3日,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赵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5日内支付李某等51名劳动者工资38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收到通知后,仍未按时支付,且极不配合解决问题,以拒接电话,更换电话卡,远赴外省等逃匿方法逃避支付51名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报酬。202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告人赵某。2025年7月,该工程发包方代被告人赵某支付38万余元至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专用账户,现李某等5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全部发放完毕。
法院判决
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被告人赵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并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官说法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救命钱,是他们付出汗水以后应得的回报。劳动创造价值,报酬彰显尊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是“选择题”,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所有用工单位或个人切勿抱有“拖一拖”“躲一躲”的侥幸心理,更不能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责任。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更是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心存侥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拖欠工资,殊不知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将超出民事纠纷范畴,触犯刑法红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要依法维权,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