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被拒绝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法院判了!

罗梓榆 绥宁法院 雨路 2026-03-09 11:29:02

导读:请看今日案例。

户口明明在村里,村集体收益分配时却被排除在外。

“你出嫁了”“你已经离婚了”“你是女孩”……

这些常常成为“外嫁女”被拒绝分配村集体收益的理由,“外嫁女”到底能否分配村集体收益?

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甲自出生户籍便登记在某溪村。2002年,陈某甲与非本村居民阳某结婚,2018年离婚后,陈某甲的户口一直未迁出某溪村。2017年,某溪村并入被告某岩村,其小学、园艺场、村道、林地等土地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收益。某溪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了分配方案,规定“外嫁女、户口在本村但不是某岩村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包括子女都不参与分配”,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某溪村认为,陈某甲系“外嫁女”,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未给陈某甲分配被征收土地补偿款,陈某甲遂诉至绥宁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自出生户籍便登记在某溪村,至今未迁出,系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户成员之一,依靠该村土地及在该村经营的一家商店为生产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在某溪村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作出前,陈某甲为该村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享有某溪村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最终,绥宁法院依法判决,原某溪村并入的被告某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陈某甲收益分配款111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虽然某溪村有权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制定分配方案,但方案规定“外嫁女、户口在本村但不是某岩村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包括子女都不参与分配”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侵害了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虽然建立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规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外嫁女”更不能成为剥夺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的理由。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其户籍、生产生活是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仅根据其婚嫁情况,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者:罗梓榆
来源:绥宁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